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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凶杀案发案现场(7月4日摄)
“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案”改判死缓引发网络争议
省高院:“如果改判错了 肯定有错必纠”
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其处以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改判李昌奎为死缓,理由是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本报6月8日率先对此案进行了报道,二审的改判引起了极大争议,网友认为该案的改判量刑过轻。针对质疑,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表示:“今明两天内省高院就会得出结论,并向社会发布。”
“公安机关已发出全国通缉令,在法律的权威和自己的犯罪事实面前,李昌奎才选择自首。是被动自首,非主动自首。”2011年5月20日,受害者家属在百度等网站上发帖称,对于二审将死刑改为死缓的做法,家属表示无法接受。家属认为被告人作案后畏罪潜逃,不属自首,同时也没有积极赔偿。
《提亲遭拒奸杀心上人 二审改判死缓》,6月8日,本报对此案作了详细报道。随后的一个星期里,被害人家属继续在网上发帖,要求严惩凶手,引发众多网民跟帖,网友和受害者家属纷纷将备受全国关注的“药家鑫案”与之对比,对二审提出质疑。
6月15日,家属在“中华网”上发帖,引发更为广泛的关注;6月18日,受害者家属前往昆明,向云南省检察院递交反映材料,请求检察机关关注此案,两天后,受害者家属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反映材料;《歹徒奸杀2人因自首获免死,村名联名抗议》,7月3日9时40分,李昌奎案再次被中国网关注报道,就在同一天,人民网、新华网等各大网站不约而同地在首页报道了该案;7月4日,该案引起新华社等全国数十家媒体的关注报道。
自此,“李昌奎案”被推向舆论的顶端。到昨日晚,某网站“今日话题”所做的民意调查显示,97.78%的网友认为本案的作案手段残忍,二审改判量刑过轻。
昨日,云南省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感谢广大民众及网友对“李昌奎案”的关注,省高院对此案并不是不管不问,此案已引起了该院的高度重视,目前法院正在研究应对的办法。田副院长表示,只有在广大民众的关注下司法才能更公正,现在此案一审、二审程序已走完,是否改判,又当如何改?审判是非常专业化的,法院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办。
田副院长强调,如果省高院在此案上错了,肯定要改,有错必纠;但如果经过重新审查,最终认定是对的,也请广大网民和受害者家属服从法院的判决结果。田副院长最后透露,今明两天内,省高院就将把研究结果和处理方案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
圆桌讨论
自首就一定可以轻判吗
家属认为,李昌奎作案后畏罪潜逃,公安机关在全国发出通缉令后,在法律的权威和自己的犯罪事实面前,逃亡途中实在走投无路,才选择向四川公安机关自首。一审法院认为,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则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重要依据。这种“自首”,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自首?本案的“自首”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网友能石匠:属不属于自首,这需要法庭和律师去辩论。在我看来,法律应该让民众知道什么是底线。药家鑫也自首了,但是为什么法律判他死,我认为这是个法律底线问题,广州刻章
http://www.kezhangzi.com。对于情节恶劣,故意杀人而且致死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不死,法律的尊严如何保证?这个案件从目前的报道来看,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巍:从该案的事实来看,李昌奎的行为应当属于刑法中的自首,不过自首只是一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并非必须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本案之所以在自首是否可以从轻的问题上引起争议,就在于两级法院并未对具有自首情节的罪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细致的说理,而是以一种惯常性的结论宣示,缺乏理论叙说的结论本身就容易引起争议。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建军:我认为不应该改判。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自首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本案中,虽然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但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且作案后逃离现场,四天之后才自首,其投案不主动,也不够及时,应当对其判处死刑。
根据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根据该规定,被逼无奈的自首也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本案中,根据李昌奎犯罪的情节、后果等,不应对其从宽处罚。
前法官李先生:自首不等于“免死金牌”,本案中应当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之内的,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是否算“积极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李昌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而家属称,本案发生后,李昌奎家并没有积极赔偿,他们现在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2万元的安葬费,也是当地政府强行将李昌奎家的部分财产变卖得来的。这种情况是否算得上“积极赔偿”?二审将此作为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否合法、合理?
高巍:如果被害人家属所称属实,很难说存在被告人积极赔偿的情形。
能石匠:赔偿和该不该死是两回事情。“积极赔偿”应该由受害方来评价。二审改判的原则,我认为必须坚持“杀人偿命”的原则。
黄建军:所谓的积极赔偿,应当是对受害人主动、及时与全面的赔偿。即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与数额全额进行赔偿。而本案中,犯罪行为发生后,李昌奎逃离现场,在当地政府多次干预下通过变卖财产才得以部分地支付受害人的损失,显然不属于积极赔偿。二审法院将此作为改判的重要依据,我认为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李先生:根据主持人的表述,本案应该算不上积极赔偿,而且李昌奎实际上根本就不具备什么赔偿能力,他的赔偿态度不宜在本案中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手段残忍对量刑的影响
本案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至昏迷,实施强奸,之后提起锄头猛击其头部,致其死亡。紧接着又将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提起来,将头猛撞在门上,致其死亡。作案后,李昌奎还找来一根绳子,将王家姐弟的脖子勒到一起。家属和大多数网友认为,本案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依法应当判死。作案手段的残忍程度,是否应该影响案件的量刑?
高巍:手段残忍是一种酌定的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具体刑罚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侵害对象、行为方式相当的情况下,手段的残忍程度不同,对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反社会性程度的揭示具有重要提示作用,因此,可以把手段的残忍与否作为量刑的参考。
能石匠:我认为残忍程度是可以衡量犯罪情节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嫌疑人如此残忍地剥夺了两条人命,如果法院不考量,那是难以服众的。
黄建军:本案中,李昌奎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且同时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对李昌奎数罪并罚。李昌奎作案手段残忍,应当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李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案中作案手段的残忍程度,实际上也是刑法中所述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所以作案手段的残忍程度可以影响到案件的量刑。
自首和赔偿对量刑影响多大
在许多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中,一些被告人都因为自首、赔偿等原因而成功保命。那么,自首、赔偿对于案件的量刑会起到怎样的作用?
高巍:这个问题涉及到死刑的必要性和正当性问题,也涉及到民愤与司法独立审判之间的矛盾。该案件中表面上是对死刑标准的讨论,是对民愤与司法独立审判的分歧的争议,但实质上是社会对于司法判决充分说理的呼唤和法律平等适用的渴望,也是对司法威信和司法公正重塑的急迫需要的反应。
能石匠:在我看来,钱是钱,命是命。损失可用钱来赔,命就应该用命来抵。犯罪嫌疑人因为自首、赔偿等原因保命了,就是对法律底线的侵犯。
黄建军: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则自首、赔偿等均不能作为从轻的依据。
李先生:赔偿是一种民事解决方式,其与量刑从本质上来讲没有什么关联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属恶性案件的刑事犯罪被告人的量刑,是可以结合其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作为一个酌定量刑的情节,但不是必然。
“‘积极主动赔偿’是子虚乌有”
在昆明市船房老村的一间出租房里,记者见到了正在此上访的死者王家飞姐弟的家属(上图)。死者的母亲陈礼金说,自己和丈夫从昭通市到昆明市一个多月了,其间一直不断向云南省检、省高院投送各种材料,目的就是要让凶手重新改判死刑。她说:“检察院让我们去找法院,云南省高院答复说7月中旬由院领导接待,所以我们一直在这里等着。”
死者的哥哥王家崇说,云南省高院认定的从轻情节都不成立:李昌奎以前托人向王家飞提亲,遭到拒绝后一直想报复,明显是预谋作案;他“自首”是在公安机关发出通缉令后自己处于四处讨饭、穷途末路的情况下才在2009年5月20日被迫投案;他“认罪悔罪态度好”是想减轻受到的惩罚;法院说凶手“积极主动赔偿”更是子虚乌有,有鹦哥村委会和茂租乡政府出具的材料为证。
记者在盖有公章的材料中看到了这样的内容:李昌奎的父亲李顺祥虽然承认人是他儿子杀死的,但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就是以各种借口不拿出钱来赔偿。村委会干部只好跟乡干部一起,责令他们公开变卖处理钢筋、水泥、砖、羊等财产,得到的21838.5元转交给了受害人家属。王家崇说:“安葬费就花了3万多。这种赔偿怎么叫积极主动呢?!”
新华社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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