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法及上海劳动保护办的各别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产假时间90天 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三、《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四、《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的相关规定 五、《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23条:孕期哺乳期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的最新规定 六、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保胎休息的规定 |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使用条款 - 客服中心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 妈妈网 - 妈妈论坛 - 妈妈说 - 儿歌 - 动画片 |
© 2007-2012 MAMACN.COM 上海妈妈网版权所有 技术Discuz! 粤ICP备080266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