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意见》规定 现居住地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为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来沪妇女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时,应当同时出具《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供其回户籍地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来沪人员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女方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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