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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少儿互助基金详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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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14:52: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一、 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1、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册学生(儿童)(包括在校借读并登记在册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

2、在本市居住的沪籍孤儿;

3、本市户籍(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学龄前未入托入园儿童;

4、本市户籍(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18周岁以下(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入学残障少儿及辍学学生;

5、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18周岁以下(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入学少年儿童(包括已参加重残医疗保障人员);

6、本市户籍(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高中复读生(复读第1年之内),能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须为全日制,且学时为1年);

7、本市户籍(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出生满一个月的婴儿;

8、父母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2011年4月1日前签发,且在有效期内),本人具有上海出生证明的0—6岁(满月后起)未入托入园的非本市户籍儿童。

9、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学校(属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内)。

10、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下属农场(白茅岭农场、军天湖农场)、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下属农场(黄山茶林场、海丰农场、上海农场、川东农场),以及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职工子女,具有上海户籍,在当地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与长期在当地居住的18周岁以下(指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散居少儿。

11、在沪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哪些人员不属于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范围?

1、年满16周岁已参加城保的征地人员;

2、未满18周岁已参加城保的体育学校的运动员等;

3、辍学已加入社保的人员。



三、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收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候收费?

参加者按学年收费。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9月30日,逾期不予补办。

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2011学年(2011.9-2012.8)的收费标准为80元/学年。



四、如何办理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手续 ?

1、在校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由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集体办理参加手续。未入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到户籍(《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人户分离的未入托幼机构学龄前儿童,可以在计划免疫转移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2、18周岁以下未入学残疾少年儿童、辍学学生,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3、高中复读生应在举办高复班的法定学校内集体参加;在大学、***党派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高复班中就读的复读生,须持本市户口簿(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4、0—6岁未入托的非上海户籍儿童,须凭父母《上海市居住证》(2011年4月1日前签发,且在有效期之内),以及由本市医疗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出生证存根联),到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5、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孤儿的缴费操作办法请查看相关文件。

6、9月份收费工作结束后,符合中途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人员的缴费办法

(1)新生儿从满月之日起的30天内,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引进人才子女到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人户分离的可以在计划免疫转移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

(2)学年中途户籍从外省市迁入本市(或办妥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少儿,可在迁入户籍(居住证签发)的一个月内办理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手续。



五、 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享有何种待遇?

参加者一旦因病、伤住院,凭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医疗证和收费单位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证明单:

1、入院时可免交50%住院预付金。

2、出院时可免于缴纳应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每人每学年最高累计支付金额为10万元。



六、患大病和罕见病享有何种待遇?

患大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符合规定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肾、肝移植等手术及术后抗排异药物,接受肾透析)住院和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学年最高累计支付金额为20万元。

罕见病患者在定点医院专科门诊治疗的特殊药物费用按规定支付,最高累计金额为每人每学年10万元。



七、 哪些不属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范围?

1、在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在规定的划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挂号、伙食、陪客和观察室、家庭病床、特需病房、联合病房、日间病房、康复病房的费用。

4、自杀、自残、殴斗、吸毒、医疗事故、美容整形、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5、因参加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6、报销票据不全或超过规定三个月结算期限的费用。

7、市卫生局、市医保办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规定应当自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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